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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1998-10-30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孙杰 我有话说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为进一步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推进我国利率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增长,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宣布:从1998年10月31日起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

根据有关决定,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将由现行的百分之十扩大为百分之二十,最低下浮幅度百分之十不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百分之四十扩大为百分之五十。

据介绍,大中型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百分之十不变。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强调,这次利率改革不涉及存款利率,所有存款都要坚决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根据企业贷款数额、信用级别、资产负债比率、担保方式等指标,自行制定贷款利率浮动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要加强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的管理,根据风险大小、成本高低和借款企业的具体情况,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不搞“一刀切”,严禁人情利率;要把利率浮动纳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之中,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做好辖区内贷款利率浮动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抽查辖区内贷款利率浮动的情况(包括各档次浮动利率贷款在贷款总额中所占比重)。确保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正确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文件精神,防止出现借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之机全面提高贷款利率,搞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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